
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告: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者,请七日内申辩,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我大队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机动车驾驶人做出行政处罚后依法直裁。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名单附后)
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7月23日
责编:何璐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下载APP